四川音乐学院接受社会捐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各类捐赠事务的统一管理,提高捐赠的使用收益,充分发挥社会捐赠在学校建设和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保证捐赠者和学校双方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接受社会捐赠
第二条 接受社会捐赠的原则:
1、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2、遵循自愿和无偿的原则;
3、尊重捐赠者意愿与符合学校利益相统一;
4、严格规范管理,坚持专款(物)专用的原则,捐赠资金或实物一律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条 接受社会捐赠的方式种类:社会捐赠募集的种类包含货币类(现金、有价证券等)和实物类(图书、资料、设备、软件、房产、地产、工艺品、字画、器具、苗木、建材等有价物品)。
第四条 社会捐赠的主要来源包括中外政府、企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校友和社会各界友好人士。
第五条 社会捐赠项目的设立:
1、在校内设立奖学金、助学金或各类基金;
2、捐建(助)用于教学、科研的建筑设施,纪念性、标志性实物,校区环境改造及基本建设项目等;
3、学科(基地)建设资金、重点实验室或研究机构建设资金,人才合作培养资金、国际合作交流资金、科学研究资金、讲席教授资金等;
4、学校举办的校庆活动或重要大型活动、各类会议赞助费、文体活动赞助费、学生创新活动赞助费、宣传广告、编辑出版各类书刊文集等费用;
5、根据捐赠者的意愿设立的其他捐赠项目。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院办公室为受赠工作联系、协调单位,计划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受赠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计划财务处和国有资产管理处,按照财务和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对受赠资金和实物及时入账和登记造册,并办理相关手续,捐赠纪录及时存入学校档案馆。
第四章 社会捐赠的管理
第八条 学校接受的捐赠资金,一律开具正式捐赠票据。捐赠票据由专人负责领购、使用登记与保管,并按规定向省财政报送捐赠票据的领购、使用、作废、结存及接受捐赠和捐赠收入使用情况。
第九条 各类捐赠资金纳入学校财务账户,统一管理。对于捐赠者约定具体用途的捐赠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分户核算;对于捐赠者未约定具体用途的捐赠资金,采取设立学校基金的方式集中管理。
第十条 学校监察、审计部门,会同教代会、工代会对捐赠财物的使用管理或捐赠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验收,确保捐赠财物的使用效益。
第十一条 学校每年定期向捐赠者反馈捐赠财物的使用管理或捐赠项目的实施情况。对捐赠财物或项目的阶段性成果或竣工等情况信息要及时告知捐赠者。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任何机构与个人未经学校同意,不得擅自以四川音乐学院的名义在社会上募集或接受捐赠。
第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学校和捐赠者等各方协商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计财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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